第十二條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港埠工程處、擴建工程處、 員工訓練所、船舶管理所,並在所轄各小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置分局或 工程處或辦事處,其組織均另定之。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港埠工程處、擴建工程處、 員工訓練所、船舶管理所,並在所轄各小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置分局或 工程處或辦事處,其組織均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