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規程依舉灣省政府功能業務與組織調整暫行條例第五條第二項及交通 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第十二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廠(以下簡稱本廠)設各課,分別掌理 下列事項: 一、工務課:設計、規劃、研究、施工、招標、驗收等事宜。 二、總務課:文書、事務、出納等事宜。第三條
本廠置廠長一人,承臺中港務局局長之命,綜理廠務,副廠長一人,襄 理廠務(正、副廠長均由本局正工程司兼任)。第四條
本廠置課長二人(內工務課長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正工程司一 人、副工程司三人;並置幫工程司、工務員、勞工安全衛生管理員、課 員、材料管理員、監工員、辦事員、書記、領班、業務工、技術工等各 若干人,其員額另以暫行編制表定之。第五條
本廠置人事管理員一人,依法辦理人事管理事項。第六條
本廠置會計員一人,依法辦理歲計、會計及統計事項。第七條
本廠得設機具保養場,置主任一人(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任),其人 員由本廠總員額內調派。第八條
本規程所列各職稱之資位,另依交通事業人員資位職務薪給表之規定辦 理。第九條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訂定,報請臺中港務局備查。第十條
本規程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 ┌──────────────────────┐ │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廠暫行編制表 │ ├───────┬───┬──────────┤ │職 稱│員 額│備 考│ ├───────┼───┼──────────┤ │廠 長│ (一)│由臺中港務局正工程司│ │ │ │兼任。 │ ├───────┼───┼──────────┤ │副 廠 長│ (一)│由臺中港務局正工程司│ │ │ │兼任 │ ├───────┼───┼──────────┤ │機具保養場主任│ (一)│由副工程司以上人員兼│ │ │ │任 │ ├───────┼───┼──────────┤ │課 長│ 一│內工務課課長由副工程│ │ │ (一)│司以上人員兼任 │ ├───────┼───┼──────────┤ │正 工 程 司│ 一│ │ ├───────┼───┼──────────┤ │副 工 程 司│ 三│以上為員級跨高員級人│ │ │ │員 │ ├───────┼───┼──────────┤ │幫 工 程 司│ 四│ │ ├───────┼───┼──────────┤ │工 務 員│ 三│ │ ├───────┼───┼──────────┤ │勞 工 安 全 衛│ 一│ │ │生 管 理 員│ │ │ ├───────┼───┼──────────┤ │課 員│ 一│ │ ├───────┼───┼──────────┤ │材 料 管 理 員│ 一│以上為高員級以上人員│ ├───────┼───┼──────────┤ │人 事 管 理 員│ (一)│ │ ├───────┼───┼──────────┤ │會 計 員│ 一│ │ ├───────┼───┼──────────┤ │監 工 員│ 二│佐級跨員級人員 │ ├─┬─────┼───┼──────────┤ │士│ │ │ │ │級│ │ │ │ │跨│技 術 類│ 一│領班 │ │佐│ │ │ │ │級│ │ │ │ ├─┴─────┼───┼──────────┤ │業 務 士│ 四│ │ ├───────┼───┼──────────┤ │技 術 士│ 三三│ │ ├───────┼───┼──────────┤ │合 計│ 六一│ │ │ │ (五)│ │ └───────┴───┴──────────┘ 附註: 一、本編制表內適用公務人員任用法之會計、人事單 位人員各職稱之官等職等,應分別適用「癸、其 他機關職務列等表之三」、「癸、其他機關職務 列等之二」之規定;各該職務列等表修正時亦同 。 二、本編制表自中華民國八十八年七月一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