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暫行組織規程
制定依據名稱: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暫行組織規程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一月十日 廢止
本局得設港埠工程處、船舶機械修造廠、棧埠管理處、擴建工程處、防 護團,並得在所轄施工地點設置工程處,其暫行組織規程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