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五條(附屬機構之設置)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港埠工程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船舶管理所,並 得在所轄各輔助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置分局或工程處或辦事處;其組織另 以法律定之。
本局得設棧埠管理處、港埠工程處、船舶機械修造工廠、船舶管理所,並 得在所轄各輔助港及其他施工地點設置分局或工程處或辦事處;其組織另 以法律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