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第十 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第三條
本處設工務課、浚港課、總務課、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工務 所、勘測隊、人事室、會計室。第四條
工務課掌下列事項: 一、年度施政計畫及工程綜合業務事項。 二、一至三級工程預決算初審,估驗及工程表報審核事項。 三、四級工程採購作業、預決算審核、施工考核、估驗審核、驗收事項 。 四、工務檔案彙整管理及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五、公民營公司合作興建(土木建築)工程施工監督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第五條
浚港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維護疏浚及回填施工事項。 二、施工預、決算之編擬事項。 三、施工監管、二級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 四、工程表報、資料彙整、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六條
總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理、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二、辦公處所、物品、財產等管理事項。 三、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表報處理事項。 四、員工薪餉、各項獎金清冊之繕造、核發事項。 五、工程押標金、保證金、文件圖說費之收付給據事項。 六、機關首長新卸任交接事項。 七、施政計畫、行政革新、為民服務、一般行政事項。 八、其他不屬於各課、所、隊、室之掌理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第七條
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等五個工務所掌理下列事項: 一、本港土木建築工程新建、整建、維修施工事項。 二、工程施工預決算編擬事項。 三、工程施工監造、二級品管、估驗及竣工驗收作業事項。 四、工程表報、資料彙整、施工問題處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八條
勘測隊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之調查測量事項。 二、地形、地物及控制點測量事項。 三、本港海氣象資料蒐集、保管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第九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四、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五、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六、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七、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九、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十、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一、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二、勞資關係及工作規則事項。 十三、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第十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業務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與撥款申請事項。 四、採購業務監辦事項及財產盤點監辦事項。 五、會計制度之研擬呈報及推行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報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一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處務。第十二條
課、所、隊、室主管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餘各級 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第十三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 、各課、所、隊、室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第十四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 召開之。第十五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核定之。第十六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