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臺中港務局船舶機械修造工廠(以下簡稱本廠)組織條 例第十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本廠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第三條
本廠設工務課、總務課、機具保養場、人事室及會計室。第四條
工務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局屬工作船舶年度修護計畫執行及管制事項。 二、局屬工作船舶零星修護事項。 三、局屬車機設備年度修護計畫執行及管制事項。 四、局屬車機零星修護事項。 五、局屬港灣設施及導航設備修護事項。 六、局外船舶承修事項。 七、局外車機承修事項。 八、委託委外工程規範編擬、估價、品管及驗收事項。 九、船舶維修配件需求、請購及庫存管理事項。 十、主辦或督辦授權之自辦工程施工、監工與驗收事項。 十一、勞工安王衛生相關業務事項。 十二、年度施政計畫及工程綜合業務事項。 十三、工程授權案預算審查、估驗及管制考核和派驗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第五條
一、各種會報彙辦及首長簡報製作事項。 二、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人民陳情事項。 三、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四、參觀接待及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五、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六、辦公廳舍修繕、維護及使用管理事項。 七、動員準備業務配合事項。 八、財產物品、事務用品採購事項。 九、員工薪津及各項獎金之核發事項。 十、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一、營業稅申報事項。 十二、其他不屬於各課、場、室之掌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第六條
機具保養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車輛機具之保養修理業務事項。 二、場房設施、機具設備檢查及維修事項。 三、保養場修護用工具設備申購補充事項。 四、車機維修配件查估及申請事項。 五、車機修造工程之設計、計畫、督導、施工、管制及驗收事項。 六、車機委外工程及勞務規範編擬、估價、品管及驗收事項。 七、船舶機具修造作業程序之研訂及修訂事項。 八、工程收費及外包單價之制定調整修訂事項。 九、船舶、機具修造之承接、報價、議約、結算及工程款催收事項。 十、工程修配單之受理事項。 十一、工程採購作業程序、表報之制定與修訂事項。 十二、工程及勞務採購作業招標、訂約、核銷事項。 十三、工程採購授權及權責區分案事項。 十四、工程檔案彙整、建檔管理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第七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四、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五、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六、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七、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九、訓練、進修、講習、出國及考察事項。 十、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一、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二、勞資關係及工作規則事項。 十三、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第八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業務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與撥款申請事項。 四、採購業務監辦事項及財產盤點監辦事項。 五、會計制度之研擬呈報及推行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報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第九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廠長襄理廠務。第十條
課、場、室主管承廠長、副廠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其餘各級人員 ,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第十一條
廠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廠長主持,副廠長 、各課、場、室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第十二條
廠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廠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 召開之。第十三條
本廠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廠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廠擬訂,報請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核定之。第十四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