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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法規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組織條例

相關法規名稱: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二十八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港埠工程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第十
  二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均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處設濬港課、營建課、修繕課、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隧道管理中心
  、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及政風室。
第四條
  濬港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灣疏濬工程計畫擬訂事項。
  二、疏濬工程設計、施工管理及驗收事項。
  三、疏濬船機維護工程之辦理及預算書編製事項。
  四、碼頭水下結構檢查及港埠工程水下勘查事項。
  五、局內單位水下作業之辦理及局外單位一般水下作業之代辦事項。
  六、港區沉船及海底物打撈清除事項。
  七、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營建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新建工程施工管理及驗收事項。
  二、新建工程預算書擬訂、發包(含維護工程)、施工管理及驗收事項
      。
  三、港工作業許可證分派查驗事項。
  四、新建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有關工地現場環境污染防制督導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修繕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埠設施維護工程年度預算之擬訂及執行事項。
  二、維護工程修繕事項。
  三、港區用電設備檢測事項。
  四、緊急災害搶救工程事項。
  五、維護工程採購契約規定有關工地現場環境污染防制督導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職業災害防止計畫釐訂及實施事項。
  二、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規劃及督導事項。
  三、安全衛生設施檢點及檢查之規劃及督導事項。
  四、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之指導、督導事項。
  五、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規劃及實施事項。
  六、勞工健康檢查規劃及健康管理實施事項。
  七、職業災害調查處理之督導及職業災害統計事項。
  八、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提供及建議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
第八條
  隧道管理中心掌理下列事項:
  一、隧道維護年度預算擬訂及機電設備之操作、保養及管理維護事項。
  二、隧道交通監控、安全管制、事故排除及災害應變處理事項。
  三、隧道環境清潔及維護事項。
  四、其他交辦事項。
第九條
  秘書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各種會報彙辦及首長簡報製作事項。
  二、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三、施政計畫、工作考成、行政革新、為民服務及人民陳情事項。
  四、印信典守、文書流程管制、文書處理、檔案管理及文書保密事項。
  五、新聞轉核、參觀接待、睦鄰業務等公共關係事項。
  六、財產管理、保險及變賣事項。
  七、辦公廳舍修繕、維護及使用等管理事項。
  八、動員準備業務配合事項。
  九、財物、事務用品採購及管理事項。
  十、現金出納、有價證券保管品及出納帳冊報表處理事項。
  十一、營業稅申報事項。
  十二、不屬於其他各課、室、所、作業庫區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五、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六、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七、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八、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員工文康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及工作規則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一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業務監辦事項。
  五、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六、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七、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及編報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二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八、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九、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績、考核、獎懲及訓練
      等管理事項。
  十、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制及推動執行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十三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處務。
第十四條
  課、室、中心主管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十五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
  、專員、各課、室及中心主管為出席人員,並得通知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六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時
  召開之。
第十七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高雄港務局核定之。
第十八條
  本細則報請交通部核定後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