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以下簡稱本局)組織條例第十五條規定訂 定之。第二條
本局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第三條
本局設港務組、航政組、業務組、工務組、秘書室、人事室、會計室、 政風室。第四條
港務組設港灣、航管、勞安環保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範圍檢討修正之處理事項。 二、港區安全管理、災害防救及事故之處理事項。 三、聯絡中心業務處理事項。 四、商港法與港務管理規則等法規擬議修訂事項。 五、船舶日用品供應業、船舶理貨業、船舶小修業管理事項。 六、定期舉辦港埠座談會及港口業務協調會報之處理事項。 七、港灣設施改進與港務管理事項。 八、港埠資料、航船布告、國軍實彈射擊事件之處理事項。 九、船席之指(移)泊、調配、協調管理事項。 十、船舶進出港口及港內航行交通管理事項。 十一、導航設備維護管理事項。 十二、港勤船舶作業管理事項。 十三、船舶給水作業維護管理事項。 十四、勞工安全衛生業務之宣導及重大事件處理事項。 十五、勞工安全衛生工作守則之釐定及執行事項。 十六、勞工安全衛生資料管理、提供及建議事項。 十七、職業災害防止計畫釐定及實施事項。 十八、職業災害調查處理及職業災害統計填報事項。 十九、勞工健康檢查規劃及健康管理實施事項。 二十、商港區域內環境保護、環境清潔及衛生管理事項。 二十一、商港區域內危險物品管理事項。 二十二、商港區域內年度環境清潔督導檢查、防治公害及美化環境執行 方案績效考核事項。 二十三、商港區域內環境影響評估與監測事項。 二十四、商港區域內污染防治、稽查、取締、告發、移送、處分事項。 二十五、商港區域內重大污染事件緊急應變通報及處理事項。 二十六、商港區域內生態保育及植栽綠化工作事項。 二十七、船舶污油水收受處理事項。 二十八、其他交辦事項。 航管科下設信號台。第五條
航政組設技術、監理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船舶進出港簽證事項。 二、船舶登記及註冊事項。 三、船舶運文業及出租業監理事項。 四、船務代理業監理事項。 五、載客船舶適航性抽查事項。 六、船員、引水人及動力小船駕駛人監理事項。 七、海運承攬運送業監理事項。 八、貨櫃集散站經營業監理事項。 九、船舶檢查丈量及建造、改造船圖審核事項。 十、解體船審核事項。 十一、船舶海事案件調查及海事評議事項。 十二、船舶航海及輪機記事簿核閱簽證事項。 十三、打撈業管理事項。 十四、兩岸航運運輸監理事項。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第六條
業務組設企劃、營運二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商港設施經營管理事項。 二、船舶貨物裝卸承攬業經營許可事項。 三、港埠業務費項目及費率擬訂計收事項。 四、商港服務費收取事項。 五、有關商港營運發展企劃事項。 六、客戶服務事項。 七、商港法及商港棧埠管理規則等法規擬議修訂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第七條
工務組設設計、工事、機料三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港區整體規劃計畫之擬訂事項。 二、年度工務概算之審核、編製事項。 三、各項重大及新建工程變更、修正之查勘、擬議、處理、設計、繪圖 、審查、驗收事項。 四、施工預算之擬訂、審核及登記、保管事項。 五、工程圖當之建立與管理事項。 六、港工作業許可證之核發事項。 七、商港設施損害報告之彙報及資料管理事項。 八、工程技術諮詢事項。 九、工程、港區環境、技術服務、資訊服務及新購船舶之招標、訂約、 施工督導及考核、契約執行、驗收派驗、結算驗收證明書簽發、決 算及廠商爭議處理事項。 十、機具、資訊、通訊及港灣設備與工程材料之採購、收發、儲運及分 類編號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第八條
秘書室設四科,分別掌理下列事項: 一、施政計畫編報及追蹤管制事項。 二、年度工作考成考績事項。 三、研究發展事項及因公出國報告存管及運用事項。 四、業務簡報宣導管理及年終業務檢討之綜理事項。 五、人民陳情案件、監察案件及上級交付列管案件之列管追蹤事項。 六、公文檢核稽催查詢管理事項。 七、行政革新事項之推動管考及為民服務事項。 八、新開發布及新聞媒體聯繫事項。 九、國會聯繫暨質詢案件之處理事項。 十、參觀接待事項。 十一、港埠資料拍攝保存、多媒體及簡介製作事項。 十二、慶典活動、敦親睦鄰等公共關係事項。 十三、印信典守、檔案管理、文書處理、文書保密等事項。 十四、財產、房地產管理及保險等事項。 十五、眷舍、宿舍、辦公廳舍營繕、維護使用管理事項。 十六、財物、事物用品採購、水電、環境衛生管理及消防設施維護事項 。 十七、工友、駕駛人員管理、考核、行政車輛調派、保養、修護、汰換 及檢驗等事項。 十八、動員業務事項。 十九、收付款業務、有價證券保管、出納帳冊表報處理、所得稅作業、 銀行帳戶開立及印鑑更換等事項。 二十、不屬於其他各組、室掌理事項。 二十一、其他交辦事項。第九條
人事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分層負責及權責劃分事項。 五、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六、平時考核、獎懲及考成(績)事項。 七、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八、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九、訓練、進修、講習出國及考察事項。 十、保襝、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一、員工體育康樂活動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二、勞資關係、工作規則等事項。 十三、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四、其他交辦事項。第十條
會計室設三科,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算編製事項。 二、預算分配及執行事項。 三、收支審核及記帳憑證編製事項。 四、採購乃出租業務監辦事項。 五、補助款申撥、保留事項。 六、會計報告編製及辦理上級暨審計機關查核事項。 七、記帳憑證、會計簿籍及會計檔案管理事項。 八、年度決算編製事項。 九、現金管理及預算執行查核事項。 十、公務統計、應用統計分析及統計刊物編製事項。 十一、主計機構組織、主計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 懲及訓練管理事項。 十二、資訊業務發展計畫研擬修訂事項。 十三、電腦系統管理及應用作業系統開發、設計、建置、執行及維護事 項。 十四、資訊設備規劃、網路連線規劃、建置及預算擬編事項。 十五、電腦設備請購經管、調配、個人電腦及相關耗材維護經管事項。 十六、資訊安全之規劃、稽核及執行事項。 十七、主機及伺服務器系統軟體、硬體之規劃建置及維護事項。 十八、網頁之開發建置及維護事項。 十九、資訊業務委外及資訊訓練事項。 二十、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一條
政風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之擬(修)訂及宣導事項。 二、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三、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四、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五、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陳情請願之協助處理事項。 六、公職人員財產申報及審查事項。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八、政風機構組織、政風人員之任免遷調、考成(績)、考核、獎懲及 訓練等管理事項。 九、政風工作年度計畫之策劃、擬訂、預算編製及推動執行等事項。 十、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二條
局長綜理局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局長襄理局務;主任秘書,襄 助局長、副局長處理局務。第十三條
港務長、綜理港務事項;總工程司,綜理工務事項。第十四條
組室主管承局長、副局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科長承本單位主管之命 處理業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第十五條
局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局長主持,副局長 、主任秘書、港務長、總工程司、專門委員、各組、室主管、二級主管 及所屬機構首長、副首長暨港務警察、消防單位首長為出席人員,並得 邀請有關人員列席。第十六條
局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局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 時召開之。第十七條
本局暨所屬機構各項業務權責劃分,依各該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局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局長核定後施行。 所屬機構分層負責明細表由各該機構擬訂,報本局核定之。第十八條
本細則自發布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