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相關法規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組織條例

相關法規名稱: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辦事細則

中華民國九十三年十二月二十日 制(訂)定

第一條
  本細則依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棧埠管理處(以下簡稱本處)組織條例第九
  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處業務,除法令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規定辦理。
第三條
  本處設倉儲課、搬運課及機具保養場。
第四條
  倉儲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倉棧業務之督導、管理及設施維修等事項。
  二、地磅業務之督導、管理等事項。
  三、督導辦理港區倉棧及堆貸場現場業務事項。
  四、旅客服務中心各項業務之辦理事項。
  五、其他交辦事項。
第五條
  搬運課掌理下列事項:
  一、辦理本處文書、財產等行政綜合業務事項。
  二、搬運業務、碼頭裝卸作業機具設備安全之規劃事項。
  三、登載船舶進出港動態及裝卸噸量、工作效率等表報之統計事項。
  四、裝卸區各項業務報表之編製及審核事項。
  五、辦理管道及自動化輸送帶裝卸稽核業務事項。
  六、港區各民營裝卸機構現場作業裝卸噸量、滯留貨物(費)等之稽核
      事項。
  七、港埠裝卸作業技術之研究與建議事項。
  八、港區各民營裝卸機構之作業秩序督導、查察事項。
  九、港區各民營裝卸機構之現場作業爭議調處事項。
  十、搬運裝卸作業處理及檢討改進事項。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
第六條
  機具保養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裝卸作業機具維修保養及督導業務事項。
  二、機具零配件採購及管理事項。
  三、旅客服務中心設備操作及保養事項。
  四、機具作業效益分析事項。
  五、有關勞工安全管理事項。
  六、其他交辦事項。
第七條
  處長綜理處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處長襄理處務。
第八條
  課長、場主任、倉庫主任承處長、副處長之命處理本單位事務。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辦理應辦事項。
第九條
  處務會報每月召開一次,必要時得召開臨時會議,由處長主持,副處長
  、各課、場主管、有關人員為出席人員,並得邀請有關人員列席。
第十條
  處務會報以外之各項會議,視業務需要,由處長或指派專人主持,得隨
  時召開之。
第十一條
  本處各項業務之權責劃分,依分層負責明細表辦理。
  本處分層負責明細表由本處擬訂,報請交通部花蓮港務局核定之。
第十二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