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條
本局掌理左列事項: 一、觀光事業之規劃、輔導及推動事項。 二、國民及外國旅客在國內旅遊活動之輔導事項。 三、民間投資觀光事業之輔導及獎勵事項。 四、觀光旅館、旅行業及導遊人員證照之核發與管理事項。 五、觀光從業人員之培育、訓練、督導及考核事項。 六、天然及文化觀光資源之調查與規劃事項。 七、觀光地區名勝、古蹟之維護,及風景特定區之開發、管理事項。 八、觀光旅館設備標準之審核事項。 九、地方觀光事業及觀光社團之輔導與觀光環境之督促、改進事項。 十、國際觀光組織及國際觀光合作計畫之聯繫與推動事項。 十一、觀光市場之調查及研究事項。 十二、國內外觀光宣傳事項。 十三、其他有關觀光事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