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本細則依據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各機廠組織通則第九條規定訂定之。第二條
交通部臺灣鐵路管理局花蓮機廠(以下簡稱本廠)業務處理,除法令另 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辦理之。第三條
本廠設下列各組、室、工場。 一、總務室。 二、工程組。 三、第一工場。 四、第二工場。 五、第三工場。 六、勞工安全衛生室。 七、會計室。 八、人事管理員。 各組、室、工場掌理事項,依據本局各機廠組織通則及實際業務情 況訂定之。第四條
總務室掌理左列事項: 一、出納工作、員工福利、薪什費之造單、逾時加班費、誤餐費之請領 、員工加班及獎金統計、現金日記帳處理。 二、宿舍管理。 三、職工福利、採購核銷。 四、文康活動執行事宜。 五、公文收發、印信典守、文書檔案等管理。 六、辦公大樓設備維護及不屬其他各組室之事項。 七、一般性財產、保管品之登記、保管及管理事項。 八、辦理個人所得稅之扣繳及申報事項。 九、其他交辦事項。第五條
工程組掌理下列事項: 一、規劃年度修車計劃。 二、每月修車進度之排定。 三、修車之工作命令單、考核、施工等管制。 四、相關單位委託代辦技術性工程事項。 五、進出廠車輛管制。 六、各工場修車業務協調、聯繫等事宜 七、修車外包業務綜理考核。 八、報廢車輛、改造車輛之審理。 九、修車人工及工具之管制。 十、配件委外修製之管控。 十一、其他交辦事項。第六條
第一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辦柴聯車、柴油客車、DHL 機車、PBK 電源行李車之引擎、液體 變速機、冷卻循環系統、軔機裝置含客車等維修,及品質控管。 二、相關段送修品之維修。 三、維修用料之籌編及領用。 四、各級車輛檢修基準的訂定。 五、其他交辦事項。第七條
第二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辦柴聯車、柴油客車、DHL 機車、PBK 電源行李車之轉向架、軔 機連桿機構、車輪鏇削或(更換)、連結器、車身鈑金等維修及品 質控管。 二、油漆外包工程監造及品質控管。 三、相關段送修品之維修。 四、維修用料之籌編及領用。 五、各級車輛檢修基準的訂定。 六、其他交辦事項。第八條
第三工場掌理下列事項: 一、主辦柴聯車、柴油客車、DHL 機車、PBK 電源行李車之發電機、起 動馬達、蓄電池、各項電氣配件及線路、空調冷氣、車身內裝等維 修及品管。 二、空調冷氣機、座椅整修等外包監造。 三、相關段送修品之維修。 四、維修用料之籌編及領用。 五、各級車輛檢修基準的訂定。 六、其他交辦事項。第九條
勞工安全衛生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釐訂職業災害防止計畫並指導有關部門實施。 二、規劃督導勞工安全衛生管理。 三、規劃督導勞工安全衛生設施之檢點與檢查。 四、指導監督有關人員實施巡視、定期檢查、重點檢查及作業環境測定 。 五、規劃實施勞工安全衛生教育訓練。 六、規劃勞工健康檢查實施健康管理。 七、督導職業災害調查及處理辦理職業災害統計。 八、承攬商安全衛生管理事項執行。 九、提供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資料。 十、其他有關勞工安全衛生管理事項。 十一、職場健康促進計畫事項。 十二、辦理防火管理人事項。 十三、辦理危險物品保安監督人事項。 十四、督導護理工作、監督廢水處理及設備(含車庫設備維護)工作。 十五、其他交辦事項。第十條
會計室掌理下列事項: 一、年度預(概)算之審核彙編,執行預算分配鍵入。 二、各項經費之控制,收支憑証之審核,記帳憑証之編製。 三、各項經費之會簽,採購案件書面審核監辦。 四、每月財務報表之產出,年度結、決算轉帳、核造及編製。 五、內部往來核對、轉列及編製差異解釋表。 六、統計資料之蒐集、整理、提供及分析彙報事項。 七、年終權責發生費用之保留款轉列。 八、每月庫存現金及備用金之核對,並不定期查核出納會計事務。 九、公文處理,會計憑証、表報之整理、裝訂、收存。 十、路局權責區分交辦事項,本廠小額採購招標稽核及契約審核。 十一、財產購置核銷、登錄、折舊攤提,財產增、減核轉及報廢材料之 查核銷帳。 十二、自購料與去年同期比較表,供單位分析改進。 十三、審計機關查核資料提供,分析處理及協調事項。 十四、人工旬報表彙整及自購料整理鍵製。 十五、修車費用平均工資、間接費計算,各項修造工作成本分析,各機 檢段配件用料核算,簽認單填製寄發。 十六、在製品、修製品及各機檢段委託工作攤計結轉。 十七、編製作業支出明細表,修造費用明細表,工資、材料、間接費用 分析表,完工及未完工成本分析,工作分析月報表等。 十八、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一條
人事管理員掌理下列事項: 一、機關組織編制事項。 二、機關人力規劃及評鑑事項。 三、任免、銓敘、俸給及遷調事項。 四、考核、考績(成)、獎懲事項。 五、表揚褒獎及申訴事項。 六、服務紀律、差假勤惰管理事項。 七、訓練、進修、講習、出國、考察及勞工教育事項。 八、退休、離職、資遣及撫卹事項。 九、保險、待遇、福利互助及各項補助費事項。 十、文康活動之擬訂及慶典集會事項。 十一、勞資關係及工作規則事項。 十二、人事資料管理事項。 十三、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二條
經指派擔任政風業務之人員,負責辦理下列事項: 一、政風法令宣導事項。 二、員工貪瀆不法之預防、發掘及處理檢舉事項。 三、政風興革建議事項。 四、政風考核獎懲建議事項。 五、公務機密維護事項。 六、危害及破壞事項之預防及協助處理陳情請願事項。 七、政風督導小組規劃執行事項。 八、其他交辦事項。第十三條
廠長綜理廠務,並指揮監督所屬員工,副廠長襄助之。 其餘各級人員,各承長官之命,處理業務。第十四條
本廠處理業務,實施分層負責制度,逐級授權決定,分層負責明細表報 請機務處核定施行。第十五條
各層主管對前條逐級授權事項,如發現被授權人有違反法令、逾越權限 或指示原則者,得隨時糾正之,必要時並得變更授權範圍。第十六條
依分層負責之規定處理公務,如遇臨時特別案件必須緊急處理時,各層 主管得依其職掌先行處理補請核定。第十七條
本廠各級人員因故不能執行職務時,應依規定指定適當人員代理其職務 。第十八條
本廠設廠務會議,以廠長、副廠長、各級主管組成之。 必要時得指定其他有關人員列席。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發布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