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規名稱:民用航空局財產管理委員會設置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交通部民用航空局組織條例
中華民國八十七年六月二十四日 修正
本局視業務需要,得設各種委員會,委員由局長聘兼之,均為無給職。 所需工作人員,應就本條例所定員額內派充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