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第十一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
第五條至第九條所定列有官等、職等人員,其職務所適用之職系,依公 務人員任用法第八條之規定,就有關職系選用之。第十一條
本所辦事細則,由本所擬訂,報請交通部核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