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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毗鄰地區禁限建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中華民國104年6月17日 修正

第十八條(禁建、限建之辦法)
為維護本條例所獎勵交通建設興建及營運之安全,主管機關對該交通建設
毗鄰之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得商請當地直轄市或縣(市)政府勘定
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建築及樹立,不受都市計畫土地使用分區管制或區
域土地使用管制之限制。其範圍內建築中或原有之建物、廣告物及其他障
礙物有礙興建或營運安全者,主管機關得指示或商請當地主管建築機關,
依法限期修改或拆除;逾期不辦理者,逕行強制拆除之。但應給與相當補
償,對補償有異議時,應報請上級主管機關核定後為之。
前項禁建、限建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