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建設投資依本條例其他 獎勵仍未具完全之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政府補貼其所需貸 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 前項補貼利息或投資建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 第一項補貼利息及投資建設,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