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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政府對民間機構參與交通建設補貼利息或投資部分建設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獎勵民間參與交通建設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一年六月十九日 制(訂)定

第二十五條
  本條例所獎勵之交通建設,經甄審委員會評定其建設投資依本條例其他
  獎勵仍未具完全之自償能力者,得就其非自償部分由政府補貼其所需貸
  款利息或投資其建設之一部。
  前項補貼利息或投資建設辦法,由交通部會同財政部擬訂,報請行政院
  核定之。
  第一項補貼利息及投資建設,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為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