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航港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辦理我國周遭海域船舶監控及預警 作業,遇險船舶通報及應變,成立海事中心(以下簡稱中心),以強 化船舶動態管理,保障船舶航行安全,依「交通部災害緊急通報作業 要點」第伍點規定及「海難災害防救業務計畫」第肆編,特訂定本要 點。
二、中心人員配置如下: (一)專案經理一人:參與各項會議、並依需求派適員接待外賓參訪 及解說、製作介紹海事中心之各種資料、辦理委外人員工作考 核與管理、協辦聘用人員工作考核及其他本局交辦事項。 (二)值班主任四人:辦理各項航道管理事宜及督導操作員現場作業 、執行船舶航安監控、預警、通報、應變相關事宜及其他本局 交辦事項。 (三)操作員數人:依本局各航務中心管轄海域界線劃分「北部(含 花蓮海域)」、「中部」、「南部(含臺東海域)」三個區域 輪流監控執行船舶監控、預警、通報、應變相關事宜及其他本 局交辦事項。 (四)資訊人員一人:辦理系統設定及簡易故障排除等工作,及其他 本局交辦事項。 (五)行政人員一人:辦理帳務處理、薪資計算、扣繳申報、營業稅 與營所稅申報等業務,及其他本局交辦事項。 中心人力配置及人員數量依實際業務辦理情況得適時調整,並受本局 指揮及監督。
三、中心二十四小時全天候輪班,採三班制,輪值人員須依勞動基準法工 時規定,每日不超過十二小時。 輪值人員開始及結束執勤時,應簽到、退。 每時段輪值之到勤人員應與卸勤人員進行交接,接班人員未到達前, 卸勤人員不得離開中心。
四、中心監控範圍包含臺北飛航情報區(我國搜救責任區)(如附件一) ,並以距離領海基線二十四海里內海域為主。
五、中心工作任務事項如下(流程如附件二): (一)例行監控事項: 1.運用智慧航安資訊平臺系統,以辨識船名、獲得船舶相關動 靜態資料及船舶傳遞電子訊息。 2.個案船舶(含所接獲通報船舶及定期客船事件設定等) AIS 船位監控及船位資料之彙整與通報。 3.航行異常船舶(含國內定期航線客船船速低於十節、船舶失 去動力漂流、船艏向異常、異常降速、距岸過近、觸發告警 、無故滯留本國領海之船舶及其他操縱失靈或遇險情況等) AIS船位監控及船位等資料之彙整與通報。 4.除船舶以外之航路標識異常情況 AIS監控及所在位置資料之 彙整與通報。 5.其他船舶設備異常信號 AIS監控及相關資料之彙整與通報: 如 AIS-SART(AIS搜救發送器)警示訊息(系統自動通知) ,AIS-SART專屬MMSI前三碼為九七0(AIS-SART devices) 、九七二(Man Overboard devices)及九七四(EPIRB-AIS devices)等。 6.協助本局航安組及各航務中心,緊急查詢海難應變相關資料 (包括船舶、航跡等相關資料),並進行監控作業,適時通 報至通訊軟體群組(航港局海事中心幕僚群組)。 (二)監控狀況回報、海難案件通報與應處: 1.於不影響中心既有作業效能,且符合智慧航安資訊平臺功能 及中心監控人力專業下,由本局各組(室)及各航務中心等 提出需求及完整資料(如附件三)奉局長核准後交請中心協 助監控及通報需求單位,並由需求單位主動追蹤監控結果及 進行後續處置。 2.中心為本局受理各單位海難災害通報之必要及單一窗口,請 各單位將海難案件通報至中心海難通報專線(0二 -八九七 八一四一九)及傳真號碼(0二-二七0七九五四八)。 3.監控期間確認有任何妨害航行安全之虞之情況或接獲海難案 件通報時,應先聯繫及通報相關單位瞭解案件資訊正確性, 另針對AIS-SART、AIS Man Overboard及EPIRB-AIS警示訊息 之應處依本局訂定之作業流程辦理,得以電子郵件提供該等 單位案件於智慧航安資訊平臺系統所顯示相關資訊之截圖, 並以電話及通訊軟體(航港局海事中心幕僚群組)通報本局 航安組及轄管航務中心,前述應聯繫及通報單位視案情須包 含: (1)本局航安組及轄管航務中心。 (2)基隆海岸電臺(嘗試聯繫及呼叫事故船舶以查證遇險信號 正確性及詢問人員、船舶、貨載及油料等狀況)。 (3)臺北任務管制中心(查證EPIRB遇險信號等)。 (4)國家搜救指揮中心(涉及人命救援支援調度等)。 (5)海洋委員會海巡署勤務指揮中心(涉及人命救援及戒護工 作等)。 (6)海洋委員會海洋保育署(涉及海洋油污染案件或有污染之 虞等)。 (7)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事故船舶為漁船等)。 (8)經濟部能源局(發生地點為離岸風場內等)。 (9)離岸風場航道 VTS中心(發生地點為彰化風場航道內等) 。 (10)附近各港VTS中心。 (11)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漁業署漁業廣播電臺。 (12)事故船船舶所有人及代理行(聯繫並了解船上目前狀況、 拖船調派情形等)。 4.案件發生期間中心須彙整案件資訊,初擬制弛益報文字內容 ,持續監控及追蹤案情直至結案,中心針對海難案件屬「特 定類型案件」者,應先以電話通報轄管航務中心,再將綜整 案件資訊上傳至「航港局海事中心幕僚群組」,請各航務中 心應審慎瞭解該等案件實際狀況後,即時將該「特定類型案 件」上傳至「航港局 _海事案件通報群組」,如案件轄管航 務中心評估該等「特定類型案件」不須上傳至「航港局 _海 事案件通報群組」,請於「航港局海事中心幕僚群組」敘明 理由。所稱「特定類型案件」如下: (1)發生於我國搜救責任區內,非屬人員傷病或死亡案、船員 管理事項及漁船相關案件,及非屬須本局應處或協處案件 。 (2)發生於離岸風場內,且已通知經濟部能源局及相關單位之 案件。 5.案件處理期間中心應彙整及提供案件資料,並將該資料上傳 至「航港局海事中心幕僚群組」,案件處置過程中心須辦理 本局交辦之海難應變相關事宜。本局成立緊急應變小組後, 視海難災害規模由本局航安組或轄管航務中心接續應處,中 心應提供所需資料,原則上每四小時通報一次,倘有特殊狀 況或災情發生則應隨時通報。 6.初擬制弛益報文字內容(如附件四): (1)案件名稱(簡要敘明事發地點、事故船名及海難種類等) 。 (2)案情說明(接獲通報來源、事發時間、地點(經緯度及相 對位置)、船載人員及船體狀況等相關資訊)。 (3)處置情形(初步連繫相關單位所獲資訊、船載人員、殘油 、貨物及船體狀況、是否有油污染情形等)。 (4)遇險船舶及拖救船舶等基本資料(船名、船籍、總噸位、 IMONo.、MMSI、呼號、船長、船寬、AIS航跡圖、事故地 點附近拖救資源、拖救船舶預計抵達遇險船舶位置所需花 費時間及兩船距離等)。 7.其他須查詢及回報資料內容: (1)航線及航班(航務組)。 (2)船舶相關資訊:船舶建造年月、船齡、最近一次檢查日期 、安全證書有效日期、總噸位、緊急連絡人資訊、旅客人 數及名單(船舶組)。 (3)船長姓名、船長經歷及船員名單(船員組)。 (4)醫療資訊及海氣象資訊(港務組)。 (三)接獲來電通報及傳真通報單之應處: 由中心先初步處理本局目前海難通報電話(0二 -八九七八一 四一九)及傳真號碼(0二 -二七0七九五四八)接獲之外單 位海難案件相關通報,經聯繫相關單位查證確認案情後,依第 二款第六目格式綜整通報內容並傳送至通訊軟體(航港局海事 中心幕僚群組),中心通報及處理原則如下: 1.判斷為海難案件(船舶發生故障、沉沒、擱淺、碰撞、失火 、爆炸或其他有關船舶、貨載、船員或旅客之非常事故者) ,惟案件性質無須本局應處(如非在我國飛航悻茹區發生之 漁船案件或該案件須協處單位未列本局等):由轄管航務中 心視情況將中心綜整通報內容上傳至「航港局 _海事案件通 報群組」或「國搜海巡航港漁業海難救助平臺通報群組」後 結案。非在我國飛航悻茹區發生之案件由本局航安組視情況 上傳至「航港局 _海事案件通報群組」或「國搜海巡航港漁 業海難救助平臺通報群組」後結案。 2.判斷為海難案件,其案件性質應由本局應處:中心以電話及 通訊軟體(航港局海事中心幕僚群組)通報轄管航務中心, 並由轄管航務中心將中心綜整通報內容依第二款第四目上傳 至「航港局 _海事案件通報群組」或「國搜海巡航港漁業海 難救助平臺通報群組」,後續並視海難災害規模由本局航安 組或轄管航務中心依「航港局海難災害防救應變標準作業流 程」逕予應變。 3.判斷為非海難案件:由轄管航務中心視情況將中心綜整通報 內容上傳至「航港局 _海事案件通報群組」或「國搜海巡航 港漁業海難救助平臺通報群組」後結案。 4.中心依第二款第四目於非上班時間(平常日十七時三十分至 次日八時三十分、例假日及國定假日)以電話通報案件轄管 航務中心之通知順序為: (1)航務中心海技科科長。 (2)督導海技科之簡任主管。 (3)航務中心副主任。 (4)航務中心主任。 (5)航安組海難救護科科長。 (6)督導海難救護科之簡任主管。 (7)航安組副組長。 (8)航安組組長。 (四)新聞監看發現海事案件訊息,須簡要回報至通訊軟體(航港局 海事中心幕僚群組)。 (五)中心值勤人員應於工作日誌詳細記錄所監控船舶、 AIS系統顯 示訊號異常、海難案件通報及智慧航安資訊平臺系統置入「航 港局 _海事案件通報群組」之機器人每日載入之通報內容等事 項應處過程。 相關單位通聯資料表如附件五至附件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