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條(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之處置)
本條例施行前之交通部電信總局及其所屬機構現職人員,除具有公務員任 用資格者,得依個人意願報請交通部依業務需要及工作專長核定其留任電 信總局或電信監理站或輔導由其他行政機關接受轉任者外,均轉調本公司 。但亦得以較優惠條件給予退休;其辦法由交通部擬訂,報請行政院核定 。 前項轉調本公司人員,除自願離職外,不因電局總局改制而予以資遺或裁 員。 第一項轉調本公司人員,其服務年資、薪資、退休、資遣、撫卹、其他福 利及勞動條件等,應予維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