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行政規則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暨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考核作業規定

行政規則名稱:交通部公路總局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考核獎懲要點

中華民國101年7月23日 修正

一、(說明制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考核獎懲規定」依據
    )
    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施政計畫執行,並使施政計
    畫年度評核作業有所依循,依據「交通部暨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
    管制考核作業規定」(以下稱考核作業規定)第五點及第十一點,訂
    定本考核獎懲要點。
一、(說明制定「交通部公路總局年度施政計畫管制考核獎懲規定」依據
    )
    交通部公路總局(以下簡稱本局)為落實施政計畫執行,並使施政計
    畫年度評核作業有所依循,依據「交通部暨所屬各機關年度施政計畫
    管制考核作業規定」(以下稱考核作業規定)第五點及第十一點,訂
    定本考核獎懲要點。
二、(說明本要點獎懲規定範圍)
    本要點所稱獎懲標準,院管制計畫經行政院複核及評核結果公告;部
    會及自行管制計畫經交通部複核及評核結果(分數)公告後,本局計
    畫執行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所據以辦理獎懲標準。
二、(說明本要點獎懲規定範圍)
    本要點所稱獎懲標準,院管制計畫經行政院複核及評核結果公告;部
    會及自行管制計畫經交通部複核及評核結果(分數)公告後,本局計
    畫執行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所據以辦理獎懲標準。
三、(本點說明交通部年度施政計畫評核成績等第)
    年度施政計畫評核成績等第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四種。
    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
    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三、(本點說明交通部年度施政計畫評核成績等第)
    年度施政計畫評核成績等第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四種。
    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
    分以上未達八十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四、(本點規定獲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獎勵)
    獲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獎勵如下:
  (一)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機關(單位)主辦人員記功兩次,相關主
        管各記功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功一次,局本部主
        辦單位核配九點,所屬執行機關核配三十點於敘獎範圍內由主辦
        機關(單位)本於權責敘獎。
  (二)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機關(單位)主辦人員嘉獎兩次,相關主
        管各嘉獎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嘉獎一次,局本部主
        辦單位核配三點,所屬執行機關分數在八十分至八十二分者,核
        配八點,分數在八十三分至八十五分者,核配十點,分數在八十
        六分至八十九分者,核配十二點,皆於敘獎範圍內由主辦機關(
        單位)本於權責敘獎。
  (三)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
        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
        之等第辦理敘獎。
  (四)計畫辦理敘獎時,機關(單位)仍應審酌計畫難易程度,敘獎人
        員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五)計畫若涉及二個以上執行機關(單位)時,第一款及第二款核配
        點數得衡酌增加,但應符合比例原則。
四、(本點規定獲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獎勵)
    獲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獎勵如下:
  (一)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機關(單位)主辦人員記功兩次,相關主
        管各記功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記功一次,局本部主
        辦單位核配九點,所屬執行機關核配三十點於敘獎範圍內由主辦
        機關(單位)本於權責敘獎。
  (二)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機關(單位)主辦人員嘉獎兩次,相關主
        管各嘉獎一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嘉獎一次,局本部主
        辦單位核配三點,所屬執行機關分數在八十分至八十二分者,核
        配八點,分數在八十三分至八十五分者,核配十點,分數在八十
        六分至八十九分者,核配十二點,皆於敘獎範圍內由主辦機關(
        單位)本於權責敘獎。
  (三)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
        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
        之等第辦理敘獎。
  (四)計畫辦理敘獎時,機關(單位)仍應審酌計畫難易程度,敘獎人
        員以不超過十人為原則。
  (五)計畫若涉及二個以上執行機關(單位)時,第一款及第二款核配
        點數得衡酌增加,但應符合比例原則。
五、(本點規定獲自行管制計畫獎勵)
    自行管制計畫,獎勵如下:
  (一)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機關(單位)主辦人員記功一次,相關主
        管各嘉獎二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嘉獎二次,局本部主
        辦單位核配五點,所屬執行機關核配十二點於敘獎範圍內由主辦
        機關(單位)本於權責敘獎。
  (二)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機關(單位)主辦人員、相關主管及相關
        有功人員各嘉獎一次,局本部主辦單位核配二點,所屬執行機關
        核配四點,於敘獎範圍內由主辦機關(單位)本於權責敘獎。
  (三)計畫若涉及二個以上執行機關(單位)時,前二款核配點數得衡
        酌增加,但應符合比例原則。
五、(本點規定獲自行管制計畫獎勵)
    自行管制計畫,獎勵如下:
  (一)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機關(單位)主辦人員記功一次,相關主
        管各嘉獎二次,其餘有功人員,最高獎度為嘉獎二次,局本部主
        辦單位核配五點,所屬執行機關核配十二點於敘獎範圍內由主辦
        機關(單位)本於權責敘獎。
  (二)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機關(單位)主辦人員、相關主管及相關
        有功人員各嘉獎一次,局本部主辦單位核配二點,所屬執行機關
        核配四點,於敘獎範圍內由主辦機關(單位)本於權責敘獎。
  (三)計畫若涉及二個以上執行機關(單位)時,前二款核配點數得衡
        酌增加,但應符合比例原則。
六、(本點說明年度施政計畫評核為丙等之懲處)
    各級管制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本局主辦單位及所屬執行機關主辦人
    員及相關主管申誡一次。
六、(本點說明年度施政計畫評核為丙等之懲處)
    各級管制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本局主辦單位及所屬執行機關主辦人
    員及相關主管申誡一次。
七、(本點說明年度施政計畫評核獲甲等以上,局本部負責計畫管考單位
    研考之獎勵)
    負責計畫管考人員,獎勵如下:
  (一)辦理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整體分數平均計算後成績為優等者,
        局本部秘書室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一次,相關主管嘉獎二次。
  (二)辦理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整體分數平均計算後成績為甲等者,
        局本部秘書室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及相關主管嘉獎一次。
七、(本點說明年度施政計畫評核獲甲等以上,局本部負責計畫管考單位
    研考之獎勵)
    負責計畫管考人員,獎勵如下:
  (一)辦理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整體分數平均計算後成績為優等者,
        局本部秘書室負責計畫管考人員記功一次,相關主管嘉獎二次。
  (二)辦理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整體分數平均計算後成績為甲等者,
        局本部秘書室負責計畫管考人員及相關主管嘉獎一次。
八、(本點說明本獎懲要點例外情形)
    本要點各項獎懲由本局負責計畫管考單位(秘書室)依上揭原則簽辦
    。但各項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執行預算規模未達兩億元時,則以獎
    勵額度半數計列(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重大特殊計畫,得依實際情形衡酌增減獎懲額度,但應符合比例原則
    。
八、(本點說明本獎懲要點例外情形)
    本要點各項獎懲由本局負責計畫管考單位(秘書室)依上揭原則簽辦
    。但各項工程主辦機關(單位)執行預算規模未達兩億元時,則以獎
    勵額度半數計列(小數點無條件進位)。
    重大特殊計畫,得依實際情形衡酌增減獎懲額度,但應符合比例原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