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獎懲標準:本部年度施政計畫評核分數奉核定後,計畫執行機關(單 位)相關主管及主要承辦人員依下列標準辦理獎懲: (一)評核成績分優等、甲等、乙等、丙等。複核分數達九十分以上者 為優等,八十分以上未達九十分者為甲等,七十分以上未達八十 分者為乙等,未達七十分者為丙等。 (二)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 1.經評核為優等者,主辦人員記功兩次、主辦機關(單位)相關 主管各記功一次;經評核為甲等者,主辦人員嘉獎兩次、主辦 機關(單位)相關主管各嘉獎一次。若計畫主辦人員有多項計 畫得予敘獎,其累計最高敘獎額度以一大功為限;相關主管人 員同時主管多項計畫者,以成績最佳計畫之等第辦理敘獎。 2.計畫辦理敘獎時,仍應審酌計畫難易程度,敘獎人員以不超過 10人為原則。 3.院管制計畫經評核為丙等者,主辦人員、主辦機關(單位)相 關主管視實際辦理情形各申誡一次以上。 (三)自行管制計畫:上述獎懲標準降一級辦理。 (四)各機關辦理院管制及部會管制計畫整體平均成績為優等者,負責 計畫管考人員記功一次,平均成績為甲等者,負責計畫管考人員 嘉獎一次。
十一、本部所屬各機關得參考本規定另訂本機關管制考核執行細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