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交通部(以下稱本部)為明定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商品(服務)禮券
同業同級公司相互連帶擔保資格及要件,依據「商品(服務)禮券定
型化契約應記載及不得記載事項」應記載事項第二點第二項規定,特
訂定本基準。
二、觀光旅館業及旅館業屬公司組織,依法領有營業執照或登記證,且公
司章程明定得對外為保證業務者,得為同一直轄市或縣(市)之同業
同級公司相互連帶擔保。
三、本基準所用名詞,定義如下:
(一)同業:同為觀光旅館業或同為旅館業。
(二)同級:市占率達百分之五且經本部觀光署星級旅館評鑑評定為
同星等並於效期內之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以公司實收資本額
及前一年度經會計師查核簽證財務報表之營業收入淨額,分為
以下二级:
1.甲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且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
2.乙級:實收資本額達新臺幣三千萬元或營業收入淨額達新臺
幣一億元。
四、市占率:本基準需依臺灣旅宿網統計資料統計,其市占率為重要指標
,此一市占率專指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客房數占所在直轄市或縣(市
)當年度全部觀光旅館業或旅館業總客房數之百分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