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十六條之二(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
鐵路機構應負責鐵路機車及車輛之檢修。 前項鐵路機車與車輛檢修之種類、方式、項目與週期、使用規定及其他 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第六十四條(專用鐵路經營客貨運輸準用規定)
專用鐵路經核准經營客貨運輸者,準用第五十六條之一至第五十七條及 前二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