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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鐵路行車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鐵路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修正

第四十條(行車事故通報及應變計畫之訂定)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遇有重大行車事故或嚴重遲延,應立即通報
交通部,並隨時將經過情形報請查核;其一般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亦應
按月彙報。
前項重大行車事故、一般行車事故、嚴重遲延及異常事件之定義、通報內
容、通報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準則,由交通部定之。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按第一項規定所提報告內容,要求鐵路機構負責人或
相關主管說明。
鐵路機構應就行車事故及異常事件訂定應變計畫,其內容應包括現場處置
、通報作業、旅客訊息公告、旅客疏散或接駁、人員救護、運轉調度、搶
修救援之人力調度與器材備置。
鐵路機構應按應變計畫定期實施演練,並作檢討及改善。
交通部得就鐵路機構所訂應變計畫之內容及演練情形予以查核,如認為辦
理不善,應命其限期改善。
第五十六條之三(鐵路行車安全之確保)
鐵路機構應確保鐵路行車之安全。
前項鐵路行車之鐵路路線、設備、車輛、裝載限制、號誌、號訊、標誌、
運轉、閉塞與事故處理及其他行車應遵行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