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條
鐵路與道路相交處,應視通過交通量之多寡,設置立體交叉或平交道; 其設置標準及費用分擔辦法,由交通部定之。第七十四條
鐵路運送、行車、路線測量、修建養護、機車車輛檢修、平交道防護設 施、附屬事業經營及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