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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鐵路機構行車與其他事故損害賠償及補助費發給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鐵路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修正

第六十二條(鐵路事故損害賠償責任)
鐵路機構因行車及其他事故致人死亡、傷害或財物毀損喪失時,負損害賠
償責任。
前項鐵路行車及其他事故之發生,如能證明非由於鐵路機構之過失者,對
於人之死亡或傷害,仍應酌給卹金或醫藥補助費。但事故之發生係出於受
害人之故意或過失行為者,不在此限。
前二項損害賠償、卹金或醫藥補助費發給基準、方式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辦
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