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鐵路行車人員技能體格檢查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鐵路法

中華民國105年11月9日 修正

第五十六條之四(鐵路從業人員之訓練及管理)
鐵路機構應有效訓練及管理從業人員,使其具備鐵路專業及作業安全技能
,並確切瞭解及嚴格遵守鐵路法令。於新進機車車輛或涉及安全之行車設
備或技術投入營運前,亦同。
鐵路機構應對行車人員之技能、體格及精神狀態,施行派任前檢查、定期
檢查及臨時檢查;經檢查不合基準者,不得派任。已派任者,應暫停或調
整其職務。
前項鐵路行車人員之定義、應實施之訓練、技能檢定、體格與精神狀態檢
查、實施之方式、項目、週期、合格基準與不合格時之處理及其他應遵行
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