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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臨近電化鐵路設施防護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鐵路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 制(訂)定

第五十九條
  臨近電化鐵路之各項設施,應依左列規定:
  一、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內,不得在地面上裝設金屬管線、金屬結
      構物或建造建築物。但係屬原有或與行車有關,經施予適當之防護
      措施者,不在此限。
  二、距鐵路軌道中心五公尺以外、四十公尺以內之明線或未含金屬遮蔽
      之通信線路,與鐵路平行之長度超過一公里以上者,應對電力干擾
      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三、沿鐵路敷設之油管、氣管線路,應儘量避免與鐵路平行;如無法避
      免,應採取適當之防護措施。
  四、臨近鐵路之公路高於鐵路之地段,應由該公路之主管機關,在其臨
      近鐵路之一邊設置護欄。
  五、跨越電化鐵路之人行天橋及公路橋樑,應設安全防護裝置。
  前項防護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