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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大眾運輸事業補貼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發展大眾運輸條例

中華民國九十四年十一 月三十日 修正

第十條
  主管機關對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得予以補貼;其補
  貼之對象,限於偏遠、離島或特殊服務性之路(航)線業者。
  前項有關大眾運輸事業資本設備投資及營運虧損之補貼,應經主管機關
  審議;其審議組織、補貼條件、項目、方式、優先順序、分配比率及監
  督考核等事項之辦法,由中央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