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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委託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鐵路法

中華民國111年6月22日 修正

第三十四條之一
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鐵道局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
車。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主管機關定之
。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其他機關(構)、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
、條件、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主管機關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