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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國營及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檢定給證管理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鐵路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修正

第三十四條之一(列車駕駛人員資格)
  民營鐵路列車駕駛人員未經交通部檢定合格並發給執照後,不得駕駛列
  車。民營鐵路機構亦不得派任之。
  前項列車駕駛人員檢定、執照核發及管理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
  。
  第一項檢定業務,得委託機關、團體辦理之;受委託者之資格、條件、
  責任及監督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第四十四條之一(準用之規定)
  有關國營鐵路之監督,準用第三十四條之一、第三十六條、第三十七條
  、第四十條及第四十一條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