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六條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依限期開工或竣 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方得行車 。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依限期開工或竣 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方得行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