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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鐵路運輸系統履勘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鐵路法

中華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三日 修正

第十六條
  鐵路興建,應依交通部核定期限開工、竣工;因故不能依限期開工或竣
  工時,應申請交通部核准展期。
  全路或一段工程完竣,應先報請交通部派員履勘,經核准後,方得行車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