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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鐵路法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 制(訂)定

第三十八條(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之附屬事業)
  地方營、民營鐵路機構得經營下列附屬事業:
  一、第二十一條第一項規定之附屬事業。
  二、其他經交通部核准之事業。
  專用鐵路機構非經交通部核准,不得經營所營事業以外之客貨運輸及其
  他附屬事業。
  地方營、民營及專用鐵路機構經營附屬事業之申請程序、核准條件、營
  業、會計、督導視察及其他相關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