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一條之五(禁建、限建範圍內相關事項辦法之訂定)
前四條所定禁建、限建範圍之劃定、公開展覽、公告、變更、廢止、禁 建範圍之禁止行為、拆除補償、限建範圍之管制行為、管制規範、申請 、審查、管理及處分等相關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徵詢地方政府後會同 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