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條(創立基金之來源及業務必要使用國有財產之提供方式)
本中心創立基金由主管機關編列預算捐助之。 本中心因業務有必要使用之國有不動產,以出租方式為之。租金之計收基 準及優惠辦法,由主管機關另定之。 前項租金,以不低於該國有不動產應繳納之地價稅、房屋稅及其他有關稅 費計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