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擬訂重大修建計畫時,應將修建緣由、路線起訖、設計 標準、工程示意圖、工程概算、施工時間、預期效益、經營管理等編具 詳細計畫,報請上級機關核定。第二十七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在開工前應在適當地點樹立告示牌公告有關 事項;在施工期間,應儘量維持通車,並加強安全措施,如必須管制交 通時,應將改道路線及期限公告週知。 加強安全措施,如必須管制交通或斷絕交通時,應將繞道路線及期限公 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