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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交通部臺灣區國道高速公路局區工程處養護工人管理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修建養護管理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一月十九日 修正

第二十四條
  公路主管機關,擬訂重大修建計畫時,應將修建緣由、路線起訖、設計
  標準、工程示意圖、工程概算、施工時間、預期效益、經營管理等編具
  詳細計畫,報請上級機關核定。
第二十七條
  修建工程主辦機關(構),在開工前應在適當地點樹立告示牌公告有關
  事項;在施工期間,應儘量維持通車,並加強安全措施,如必須管制交
  通時,應將改道路線及期限公告週知。
  加強安全措施,如必須管制交通或斷絕交通時,應將繞道路線及期限公
  告週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