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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臺灣省汽車運輸業停車場設置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修正

第三十八條
  公路主管機關,審核經營汽車運輸業之申請,應按左列之規定:
  一、合於當地運輸需要者。
  二、確能增進公眾便利者。
  三、具有充分經營財力者。
  四、具有足夠合於規定車輛及站、場設備者。
  前項審核細則,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