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跳到主要內容
交通法規即時檢索
分享到facebook
分享到twitter
分享到google+
分享到line
以e-mail分享
您的瀏覽器不支援JavaScript功能,若網頁功能無法正常使用時,請開啟瀏覽器JavaScript狀態
:::
回首頁
網站導覽
意見信箱
政府網站資料開放宣告
網站安全政策
隱私權政策
最新消息
法規查詢
現行條列式法規
法規體系
實質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查詢
廢止法令區
異動明細表
英譯法規
Laws and Regulations
Directions Search
行政解釋查詢
草案預告區
法制作業規定
法規會
相關網站
:::
首頁
法規
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
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
名稱:
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四日 廢止
回上頁
列印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 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
收合選單
:::
最新消息
法規查詢
現行條列式法規
法規體系
實質法規命令及行政規則查詢
廢止法令區
異動明細表
英譯法規
Laws and Regulations
Directions Search
行政解釋查詢
草案預告區
法制作業規定
法規會
相關網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