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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電動輔助自行車型式審驗作業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道路交通安全規則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十四日 廢止

第一百十五條之一
  電動輔助自行車及電動自行車,應經檢測及型式審驗合格,並粘貼審驗
  合格標章後,始得行駛道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