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十五條(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之處罰)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 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
汽車所有人不依規定繳納汽車燃料使用費者,公路主管機關應限期通知其 繳納,欠繳金額累計達新臺幣九百元以上者,處新臺幣三百元以上三千元 以下罰鍰,並停止其辦理車輛異動或換發牌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