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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汽車燃料使用費徵收及分配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修正

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
  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
  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