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七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公路養護、修建及安全管理所需經費,得徵收汽車燃 料使用費;其徵收費率,不得超過燃料進口或出廠價格百分之二十五。 汽車燃料使用費之徵收及分配辦法,由交通部會商財政部定之;其有關 市區道路部分之分配比例,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辦理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