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十九條
政府設立之汽車技術人員訓練機構及私立之汽車駕駛人員訓練機構,其 師資、設備、教材符合交通部所定標準,且其教學評鑑成績優良者,其 結業學員得由公路監理機關報請該管公路主管機關核准派員在原訓練機 構辦理場考。其屬直轄市公路主管機關核准者,並應報請交通部備查。 前項考驗作業審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