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到主要內容

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

制定依據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0年1月19日,定自100年2月15日施行 修正

第四條
  駕駛人駕駛車輛或行人在道路上,應遵守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
  指示、警告、禁制規定,並服從執行交通勤務之警察或依法令執行指揮
  交通及交通稽查任務人員之指揮。
  前項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之指示、警告、禁制規定、樣式、標示
  方式、設置基準及設置地點等事項之規則,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