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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促進道路交通安全獎勵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3年6月18日,定自103年8月15日施行 修正

第九十一條(應予獎勵之機構或人員)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
  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
      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