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九十一條(應予獎勵之機構或人員)
下列機構或人員,應予獎勵;其辦法由交通部、內政部會同有關機關定 之: 一、對促進交通安全著有成效之學校、大眾傳播業或公、私汽車駕駛人 訓練機構。 二、檢舉汽車肇事或協助救護汽車肇事受傷者之人員。 三、優良駕駛人。 四、檢舉違反第四十三條第一項第一款至第四款規定行為經查證屬實之 人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