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目的:為落實執行汽車委託檢驗實施辦法第十一條規定,督導各區監 理所、站及民間代檢廠確實辦理汽車檢驗事宜,以維檢驗品質並促進 行車安全。
二、實施對象:本局委託之汽車申請牌照檢驗單位、本局各區監理所、站 及其委託辦理車輛定期檢驗之代檢廠商。
三、實施方式: (一)由本局督導汽車申請牌照檢驗單位及各區監理所,且不定期赴汽 車申請牌照檢驗單位、各區監理所、站及代檢廠商抽查,並複查 各所、站執行情形。 (二)由各所督導轄站,且不定期赴各轄站及其轄管代檢廠商抽查,並 複查各轄站執行情形。 (三)由各所副所長、各站副站長每月不定期抽查所屬單位檢驗車輛情 形一至三次,必要時得臨時抽查。 (四)各所、站每月不定期抽查考核轄內代檢廠(或交互抽查)每家一 次以上,另各所每半年抽查轄站所屬代檢廠二家以上各乙次,必 要時得臨時抽查;前揭抽查考核,得採實地到場或透過代檢廠遠 端監控系統(以下簡稱遠端監控系統),連續查核該代檢廠一小 時以上(須填寫本局各區監理所代檢廠遠端監控系統查核紀錄表 )方式為之,惟各所、站每月以實地到場方式抽查考核轄區代檢 廠家數至少三分之二。 (五)查核紀錄表如附表一,該表至少保存二年,必要時得延長之。 前項第四款,得參考各代檢廠上個月數位管理稽核統計複驗率、一車 多次檢驗出現異常廠商及上月份考核較差者優先抽查,較優者(最多 三分之一)得隔月抽查。另有受理檢舉案件或疑有代檢廠涉有檢驗不 實或不法等情事,得實施專案稽核。
四、獎懲: (一)各區監理所、站經抽查結果績優者提報表揚,如未符合規定者函 請限期改善。若有違失者,除應依公務員相關獎懲規定辦理外, 對情節較重者並應調整其工作。 (二)民間代檢廠商經抽查結果如未符合規定者,依「汽車委託檢驗實 施辦法」、「汽車委託檢驗合約書」、「汽車檢驗員汽車駕駛考 驗員檢定及管理辦法」、「車輛檢驗全程數位錄影暨遠端監控系 統作業要點」及「公路總局各區監理所站代檢廠數位管理要點」 規定辦理。代檢廠涉有違法情事者,移送司法單位偵辦。
五、本方案如有未盡事宜,得隨時修正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