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本規定依據「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第十九條第三項及 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二、開放路肩目的係因應尖峰時間大量車流,時段性開放,增加道路容量 。
三、開放路肩行駛規定 (一)路肩開放通行時,開放通行之路肩速限原則為每小時60公里, 惟個別開放路肩路段最小路肩寬度若達 3.5公尺(含)以上, 且線型及視距均符合「公路路線設計規範」標準,則速限可評 估調整為每小時80公里以上。 (二)車輛如有跨越路面邊線之駛入或駛出路肩行為,均屬變換車道 ,須先顯示方向燈告知前後車輛,並保持安全距離及間隔,方 得變換車道。 (三)因應天然災害發布停止上班或上課縣市地區,固定開放路肩路 段原則不開放路肩通行,惟得於停班停課縣市交界部分及視交 通狀況彈性調整。 (四)於交流道出口減速車道匯流時,通行路肩之車輛應禮讓從主線 匯出之車輛。
四、開放路肩類型 (一)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附圖1): 1.行駛路肩車輛於「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標誌後限往 出口車流行駛,得變換至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駛出,不得變 換至主線、爬坡道或輔助車道。 2.非往出口小車須於「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標誌前駛 離路肩。 3.行駛路肩車輛得於「路肩限行小車開放變換車道」標誌後變 換至出口匝道。 (二)開放路肩終點未銜接出口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附圖 2):開 放路肩銜接輔助車道、一般車道或地方道路(如國道端點)。
五、啟動時機 (一)平日 當路段每週平日(週一至週五)至少發生2次,持續2小時以上 ,主線平均車速低於每小時60公里之重現性壅塞,且利用匝道 儀控等其它交通控制手段已無法獲得有效改善。 (二)例假日 當路段每月例假日(週六或週日)至少發生2次,持續2小時以 上,主線平均車速低於每小時60公里之重現性壅塞,且利用匝 道儀控等其它交通控制手段已無法獲得有效改善。
六、作業方式 (一)基本要項 1.實施路段(主線路段)之外側路肩寬度不得少於 3公尺,開 放車種以小型車為原則,如開放其他車種行駛須評估路肩是 否應拓寬。 2.為使行車動線順利銜接,原則為鄰接之上游入口至下游出口 間路段,開放路肩範圍係從加速車道終點至減速車道起點或 新增車道漸變區(詳附圖 1~3)。若加速車道為2車道,則 應於縮減為 1車道後再開放路肩,以免加速車道終點發生車 輛匯流情形。若減速車道為 2車道且路肩寬度足夠時,則開 放路肩終點可設於減速車道由1車道漸變為2車道處。 3.若為有需求,則開放路肩起點得設於路段中點。 4.依據「道路交通標誌標線號誌設置規則」第一百七十一條: 「槽化線,用以引導車輛駕駛人循指示之路線行駛,並禁止 跨越。劃設於交叉路口、立體交叉之匝道口或其他特殊地點 。」規定,開放路肩路段應避免跨越交流道區,以免誘使用 路人違規。 (二)程序 1.分析評估階段 (1)各區養護工程分局依據民意反應及交通疏導需求等,研提 建議開放路肩路段評估報告報局。 (2)前揭之評估報告內容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 A.壅塞路段、時段及原因 B.路肩寬度、主線車道數(建議路段及其上下游各 1個路 段,計 3個路段)、鋪面條件、路肩最小視距(主要針 對右彎、設有隔音牆或路側淨距較小路段)。 C.交通資料(建議路段之主線、進出口匝道及上下游各 1 個路段(合計 3個路段)主線之交通量及速率等交通資 料)。 2.審核階段 (1)各區養護工程分局報局之評估報告由工務組、規劃組、交 通管理組共同審核。 (2)審核標準主要考量主線平均車速、鋪面條件、道路幾何線 形及視距等因素,作成開放路肩與否之建議。 3.實施階段 (1)實施開放路肩路段依「高速公路及快速公路交通管制規則 」第十九條第三及四項,由局發布命令後實施,各區養護 工程分局則配合設置相關標誌及交控設備。 (2)相關標誌佈設原則如下(佈設原則如附圖1~2,標誌詳圖 如附圖3~9): A.開放路肩終點銜接出口減速車道或出口匝道,開放路肩 起點標誌為「路肩通行起點限小型車」(含時間附牌) ,減速車道起點上游 750公尺處(得視現場條件調整設 置位置)設置「前方路肩通行禁止變換車道」,減速車 道起點上游 500公尺處(得視現場條件調整設置位置) 設置「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含時間附牌); 路肩通行終點位於出口匝道下游處者,各區養護工程分 局應於主線及出口匝道間槽化線下游適當處增設「路肩 限行小車開放變換車道」(含時間附牌)。 B.開放路肩終點銜接輔助車道、一般車道或地方道路(如 國道端點),開放路肩起點標誌為「路肩通行起點限小 型車」(含時間附牌),終點上游 500公尺處(得視現 場條件調整設置位置)設置「路肩通行限小型車」(含 時間附牌)。 C.另開放路肩終點處均需設置「路肩通行終點」牌面,並 於下游適當處設置「禁行路肩」牌面(銜接地方道路除 外)。若開放路肩終點銜接輔助車道,應先布設「路肩 通行終點」及「禁行路肩」牌面,下游處再布設輔助車 道相關標誌。 D.前述「路肩通行限小型車」(含時間附牌)、「前方路 肩通行禁止變換車道」、「路肩限行小車禁止變換車道 」(含時間附牌)等標誌得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視需要 增設。 E.路肩速限標誌與車道管制號誌(LCS)共構,如無設置L CS,則設於開放路肩起點標誌下游150公尺處。 4.檢討階段 (1)執行成果檢討 A.開放路肩措施實施後半年,各區養護工程分局須對實施 路段研提執行成果報告報局。 B.前揭之執行成果檢討報告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詳附件 1:開放路肩執行成果檢討報告內容項目): (A)開放路肩措施緣起(壅塞時段、壅塞原因) (B)開放路肩路段標誌、號誌設置情形(含照片及設置里 程) (C)交通運作分析(交通量及速率之變化情形)。 (D)交通安全分析(交通事故之變化情形) C.開放路肩路段,局應同時檢視拓寬之需求,並考量推動 拓寬可行性研究。 (2)執行狀況觀察 A.各區養護工程分局提送執行成果報告後,須持續觀察開 放路肩執行狀況,並每年提送開放路肩路段執行狀況觀 察紀錄報局,為期3年(即於提送檢討報告後,再提送3 次觀察紀錄)。 B.前揭之執行狀況觀察紀錄至少需包含下列項目(詳附件 2:開放路肩執行狀況觀察紀錄範例): (A)開放路肩路段及時段 (B)交通運作分析(交通量及速率之變化情形) (C)交通安全分析(交通事故之變化情形) (D)路肩開放路段時段調整建議。 C.實施開放路肩措施之路段,如主線仍維持每日 8小時以 上平均車速低於每小時60公里,則應優先考量闢建輔助 車道之可行性。 (3)開放路肩路段,局應回歸公路容量與需求之探討,檢視並 考量推動拓寬可行性研究。
七、主線路段機動開放路肩由各區養護工程分局視需求辦理,至少設置開 放路肩起點及終點牌面,起點牌面依照開放路肩類型設置可翻轉牌面 、三面轉板或資訊可變標誌。
八、開放小型車以外車種行駛路肩(如大客車),或匝道實施開放路肩措 施,得參照本規定,另依個案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