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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民用航空機場甲種小客車租賃業管理實施要點

制定依據名稱:民用航空機場客運汽車管理辦法

中華民國一00年四月二十五日 廢止

第八條
  排班計程車營運以一人一車一機場為限,並以駕駛人為負責人。如分別
  取得不同機場排班登記證者,應於取得第二張機場排班登記證後七日內
  ,主動繳回一張機場排班登記證予原發證單位。
  前項經核准辦理人、車登記取得機場排班登記證後,駕駛人不得申請代
  替、頂替或變更。更換車輛,應以合格車輛向航空警察局申辦。
  機場排班登記證遺失或損毀,應即申請(換)發補發。
  換發者應將原證繳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