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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計程車客運服務業申請核准經營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修正

第五十六條
  經營計程車客運服務業,應向所在地之公路主管機關申請核准,其應具
  備資格、申請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核准籌備之要件、業務範圍、營運
  監督、服務費收取、車輛標識、營運應遵守事項與對計程車客運服務業
  之限制、禁止事項及其違反之糾正、限期改善、限期停止其繼續接受委
  託或廢止其營業執照之條件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計程車客運服務業以合作社組織經營者,其籌設程序、核准籌備與廢止
  核准核備之要件、社員資格條件、設立最低人數、業務範圍、管理方式
  及營運應遵守等事項之管理辦法,由交通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