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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公路兩側公私有建築物與廣告物禁建限建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公路法

中華民國99年1月27日 修正

第五十九條
  公路主管機關為維護公路路基、行車安全及沿途景觀,得會同當地直轄
  市、縣(市)政府於公路兩側勘定範圍,公告禁止或限制公、私有廣告
  物及其他建築物之設置或建築,不受相關土地使用管制法令規定之限制
  。
  前項公告管制前原有之廣告物與其他建築物及障礙物有礙路基、行車安
  全或觀瞻者,得商請當地建築主管機關限期修改或強制拆除。但其為合
  法者,應給予相當之補償。
  前二項禁建、限建範圍、劃設程序、管理及補償等事項之辦法,由交通
  部會同內政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