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
公路監理機關對轄區內駕訓班之師資、教學、設備、經費等事項,應定 期或不定期實施考核。各級機關考核結果,成績優良者應予以獎勵;辦 理不善者應予以議處。 前項督導考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
公路監理機關對轄區內駕訓班之師資、教學、設備、經費等事項,應定 期或不定期實施考核。各級機關考核結果,成績優良者應予以獎勵;辦 理不善者應予以議處。 前項督導考核要點由交通部另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