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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小型車附載幼童安全乘坐實施及宣導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5年11月16日,並自106年7月1日生效 修正

第三十一條
汽車行駛於道路上,其駕駛人、前座或小型車後座乘客未依規定繫安全帶
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
代僱駕駛人已盡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有關其安
全帶之正確使用、實施方式、因特殊事由未能依規定繫安全帶之處理、宣
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由交通部定之。
汽車行駛於高速公路或快速公路違反前項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
以上六千元以下罰鍰。但營業大客車、計程車或租賃車輛代僱駕駛人已盡
告知義務,乘客仍未繫安全帶時,處罰該乘客。
小型車附載幼童未依規定安置於安全椅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一千五百元以
上三千元以下罰鍰;有關其幼童安置方式、宣導及其他應遵行事項之辦法
,由交通部會商內政部等有關機關定之。
汽車駕駛人對於六歲以下或需要特別看護之兒童,單獨留置於車內者,處
駕駛人新臺幣三千元罰鍰,並施以四小時道路交通安全講習。
機車附載人員或物品未依規定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
罰鍰。
機車駕駛人或附載座人未依規定戴安全帽者,處駕駛人新臺幣五百元罰鍰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