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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定依據條文內容

法規名稱:汽車駕駛人行駛道路禁止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相關裝置實施及宣導辦法

制定依據名稱: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

中華民國101年5月30日,定自101年10月15日施行 修正

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
  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
  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
  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