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三十一條之一
汽車駕駛人於行駛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 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 新臺幣三千元罰鍰。 機車駕駛人行駛於道路時,以手持方式使用行動電話、電腦或其他相類 功能裝置進行撥接、通話、數據通訊或其他有礙駕駛安全之行為者,處 新臺幣一千元罰鍰。 前二項實施及宣導辦法,由交通部定之。